与法院沟通案件关键点,未开庭直接驳回对方诉求!

建设工程案件原告拿到胜诉判决,

为什么申请执行工程款后却反成被告?

为什么法院未开庭直接驳回对方诉求?

相信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的启示和警醒!

 

工程案件原告胜诉后 却成被告

当事人周先生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只起诉分包人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生效胜诉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执行总包方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执行法院经过审核后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总包方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

总包方以周先生“并未起诉总包,不能直接冻结总包在发包方处的工程款,执行裁定程序错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在执行的关键阶段,本来是原告的周先生又成为执行异议的被告!为了使案件在最后阶段不出任何差错,周先生经过多方打探后,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专业法律服务。

专业律师精准把控 收获满意结果

天用律师经过与周先生详细沟通案件后,得知其诉求是“让执行异议不成立,尽快划拨已经冻结的执行款”。

案件初期,天用律师结合当事人周先生提供的生效判决及原告的执行申请书,从程序上判定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错误。如果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应该提出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起诉本身存在重大法律认知错误。

天用律师随即电话联系办案法官,将上述法律问题作出精准描述,之后法官表示了解。天用律师联系当事人周先生核对案件事实每个细节,从实体上证明案涉款项确实应直接执行给实际施工人,从程序上与实体上做双重准备。

得益于天用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对此案件的专业把控和与法院精准沟通案件关键点,最终法院未开庭直接以程序错误裁定驳回原告诉求,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  

在开庭前可以适当针对案件重点问题与法官进行沟通,两句话的精准表述能让法官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更为透彻,有时可能就是一个专业法律规定的解释,法官采纳后可以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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