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都离了,前夫欠的债却找上了我?”这笔“糊涂账”,法律到底如何认定?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妻子究竟有没有义务共同偿还?
来看真实案例:
许某与凯先生系朋友、合作伙伴关系,2017年11月14日,许某自银行贷款600万元后,将250万元出借给凯先生,后凯先生向许某出具借据,约定借款两年及资金占用费标准。
后凯先生陆续进行了部分还款,期间其配偶黄女士亦进行了还款。此后,许某多次向凯先生催还借款未果,故许某将凯先生和黄女士诉至法院,诉求是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9万余元。
黄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后找到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希望天用律师助力自己出庭应诉,降低损失。
天用律师对案件情况调查得知,黄女士与凯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4月7日离婚,期间确实帮助过凯先生还过借款。天用专案组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制定应诉策略,积极出庭应诉。
庭审中凯先生辩称,许某和凯先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凯先生偿还的款项应当冲抵本金。凯先生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凯先生的个人经营债务,与黄女士无关,黄女士偿还的20万元系帮忙行为,并非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凯先生目前尚欠许某本金122万余元,并非许某主张金额。
天用律师答辩观点:
1、许某与凯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2、即便二人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该借款也属于凯先生个人债务,与黄女士无关。
3、涉案借款系许某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出借,其与凯先生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属无效,资金使用费不应被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将部分贷款出借给凯歌,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无效。借据中关于资金使用费的约定亦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凯先生一人承担还款责任185万元及利息,黄女士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达成了黄女士的诉求,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黄女士对天用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