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上诉人王某某、王某菊与被上诉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
作为公司的股东,王某某和王某菊要求查阅并复制自2013年1月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态。然而,xxx公司以王某某、王某菊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双方最终诉诸法庭。
                	
客户面临的问题
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王某某、王某菊请求查阅的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在《公司法》(2023年修订)实施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2.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xxx公司声称王某某、王某菊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
3. 时间跨度的合理性:xxx公司认为王某某、王某菊提出的查阅时间跨度较长,这可能对公司管理造成不合理负担。
天用律师团队专业分析与解决方案:
1.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尽管本案发生在《公司法》(2023年修订)生效之前,但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尤其是新增了对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规定。天用律师主张,作为持续状态的股东知情权,王某某、王某菊有权依据新法行使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2. 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xxx公司需证明王某某、王某菊具有不正当目的。然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或其他不当目的。天用律师强调,王某某、王某菊查阅的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股权价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 时间跨度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不应因时间跨度长而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鉴于王某某、王某菊是长期股东,他们有权全面了解自2013年以来的公司财务状况。同时,xxx公司未能证明该查阅请求会对公司管理造成不合理负担。
解决方案的效果
1. 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二审法院采纳了天用律师的观点,判决xxx公司须提供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王某某、王某菊查阅。
2. 明确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法院确认了王某某、王某菊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为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3. 驳回不正当目的的主张:法院认定xxx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王某某、王某菊存在不正当目的,因此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案件小结:
通过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师团队的专业分析与不懈努力,成功维护了股东王某某、王某菊的知情权,特别是明确了股东在查阅会计凭证方面的权利,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我们的解决方案不仅帮助客户实现了诉讼目标,也为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实践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