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申请人乔女士分别于2019年2月和3月,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
然而,在后续的投资过程中,乔女士发现基金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充分披露基金相关信息、擅自将基金资产挪用等,导致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
为此,乔女士委托北京天用律所证券部律师团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4)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37号
在证券部律师团队全面调查之下,发现并总结出基金公司存在的问题:
1. 合同履行问题:基金公司在募集阶段未对乔女士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投资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
2. 资金安全问题: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挪用于非约定投资项目,且在基金管理人资格被吊销后,未按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 责任认定问题:虽然乔女士主张基金公司及其股东深圳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基金公司辩称自身已尽职责,而xx银行作为托管人则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部律师团队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严谨的专业态度,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确保证据链条完整、逻辑严密。
证券部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细致作风,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解决方案:
1. 深入调查与证据收集:
证券部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包括基金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投资确认函、相关判决书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
2.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部团队律师指出基金公司在多个环节违反了法定和约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明确请求与策略制定:
提出具体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基金合同因基金公司的原因终止,并由基金公司赔偿乔女士全部投资款及相应损失。
针对XX银行的责任问题,证券部团队律师详细论证了其作为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方面存在的疏漏,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4. 法庭辩论与沟通协调: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证券部团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清晰阐述了我方观点。
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保持对案件进程的高度关注。
解决方案的效果: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证券部团队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基金合同因基金公司的原因终止;
2.基金公司需赔偿乔女士投资款损失人民币2,200万元;
3.裁定基金公司需承担乔女士支付的14万元律师费;
4.案件仲裁费由基金公司承担70%;乔女士只承担30%。
案件总结:
通过此次的成功代理,天用所证券部团队律师不仅帮助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为类似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参考。这一经典案例充分展示了证券部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商事争议方面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精神。我们将继续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