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贴票”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被告甲公司拖欠第三人乙公司石材款,2021年11月29日,被告甲公司背书转让了由被告丙公司开具的金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021年11月29日第三人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同原告丁公司协商后,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原告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18万元,另支付现金1万元,留1万元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

2022年11月23日原告丁公司提示付款失败,被告甲公司、丙公司拒绝支付,原告丁公司为此将被告甲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2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案涉票据到期日前,第三人乙公司在无交易往来仅为取得资金将票据转让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票据贴现行为。原告与第三人乙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以支付相应票据款为对价从第三人处购买案涉汇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系为资金融通进行的票据买卖,因此该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需经营业务,贴现主体为金融机构,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无法定贴现资质,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原告取得涉案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优秀律师

齐兴兴

  • 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刘学超

  • 律师
  • 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及法律执行业务、公司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类经济纠纷等

了解律师

张祥元

  • 律师
  • 金融证券、公司合规(含刑事合规)、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了解律师

吴梦云

  • 律师
  •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类民商事诉讼领域

了解律师

王宇坤

  • 律师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

了解律师

马龙

  • 律师
  • 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

了解律师

邱成文

  • 律师
  • 建工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薛玉洁

  • 律师
  • 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公司投融资并购、金融诉讼仲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了解律师

王思路

  • 律师
  • 合同纠纷、工程造价纠纷、招投标纠纷等建设工程领域

了解律师

李青栩

  • 律师
  • 主要从事公司法、房产纠纷、建设工程与施工、婚姻家事、金融、贸易、经济合同等法律业务

了解律师

客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