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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成被告,如何才能避免15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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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21
来源:
当事人因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成被告,
原告要求我方赔偿150万元损失,
但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在先,
如何才能避免百万元损失?
01、不慎掉入合同“陷阱”
2020年,江苏省某楼盘项目开始筹建,该项目的建设方为A公司,施工单位系B公司,C公司是承包单位之一。同年11月,建设方A公司公示指定了詹先生公司旗下的品牌产品——X牌木门。
詹先生系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同时还是“X”商标注册权利人。詹先生及其公司为扩大“X”商标品牌影响力,打开江苏区域市场,于是在2023年2月18日,与Y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詹先生将其已注册的商标许可给Y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地区为江苏,使用期限为一年。
2023年6月,Y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C公司向Y公司订购套装门品牌为“X”牌。随后,Y公司按约交付并安装完毕。
02、无故面临150万元损失
在履行过程中,Y公司发现除了自己的供货,该项目其他楼栋商品房的套装门均为“X”牌。为此与詹先生沟通,确认是由詹先生供货。
Y公司认为,詹先生在江苏区域内使用“X”商标私下供货,违反了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向法院起诉了詹先生,要求赔偿150万元损失。
莫名其妙成为被告,詹先生对此事是有苦说不出:自己对于合同中“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的约定,并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导致自己无意中出现违约行为;而且Y公司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权却没有从自己公司订购“X”牌木门。
但现在的情况已然如此,自己该如何应诉,才能避免这150万元的损失?
于是詹先生向几位当地的律师朋友进行咨询,他们表示,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来看,情况不容乐观,詹先生的胜诉概率十分渺茫。
但是詹先生心有不甘,自己经商多年,不能白受这冤屈,即使不能完全胜诉,也要尽量减少损失。
03、找到突破点,成功挽回损失
于是詹先生内心夹杂着希望与不确定性,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所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表示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因为Y公司在收到詹先生签字、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后,迟迟未寄回加盖Y公司公章的合同,所以我方当事人詹先生手中没有相关证据,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利的一点。
天用律所专案组经过一番研讨后,确定了应诉方案。庭审中,天用律师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来切入答辩。
庭审一开始,天用律师就一再向法官表明观点:
第一,因为商标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金额,也就意味着詹先生本意是希望通过Y公司的影响力销售我方的X牌木门,来扩大自己品牌市场、提高知名度,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权许可;
第二,Y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并未实际采购詹先生公司生产的木门,而是找到其他生产厂商“贴牌”订购后销售。
第三,詹先生已经在2023年5月31日,向Y公司发送了律师函、撤销函,表明了商标许可撤销的意思,但Y公司在明知合同撤销的情况下,仍在使用詹先生的商标权,已属违约。
法官对于天用律师的答辩意见十分认可,在庭审中对于原告Y公司提出多个关键性问题的提问,例如:
“许可合同没有收取费用,同时又邮寄了经销合同,就意味着你们(Y公司)要经销他们(詹先生)的产品,是否可以这么理解?”
“被告(詹先生)于5月31日、6月1日两次向你方(Y公司)寄出了律师函和撤销函,为何在7月6日仍然要委托第三方生产X牌的木门?”
……
从法官的提问角度可以看出,法官已经确信了天用律师的意见与观点,向Y公司提出的问题也是倾向于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人A公司(建设方)在庭审中也表达了意见:法院如果判决詹先生承担责任,其会保留追究B公司及C公司未审慎审核的相关责任。这从侧面也支持与维护了詹先生的权益。
最终一审法院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条款和公平正义原则判决,驳回Y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用律师深刻分析案情,找到关键突破点,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了詹先生避免了150万元的损失,真正体现了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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