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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委托不专业律师的处境有多难?70岁老人的20年复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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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27
来源:
历经20年错综复杂的工程款纠纷,
由于当时委托了不专业的律师,
导致一审和二审败诉、再审被驳回,
一位70岁的老工程人陷入了困境,
当大家都以为他会放弃争取权益时,
他为何又上演了20年复仇记?
建设资金不足导致工程烂尾
2004年初,甘肃省某村一组经人民政府批准,将该组33亩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修建住宅,该村一组将住宅开发工程承包给汪先生,由汪先生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约定在工程建成后返还给该村一组商铺100 套,其余工程由汪先生对外自行出售。随后,汪先生成立了住宅筹建处。2004 年8月,汪先生以住宅筹建处(甲方)名义与建筑公司(乙方,实际施工人为刘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高达57页,详细约定了由建筑公司承包修建商铺的具体事项。
合同签订以后,刘某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由于汪先生筹措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进度缓慢。2005年8月,汪先生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由于筹建处资金不到位,由建筑公司自筹资金修建住宅工程,自筹资金的利息按信用社双倍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各种原因资金仍未到位,工程于2005年11月彻底停工。此时,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刘某并未对此进行实际交付验收,而是雇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看管。期间,刘某将一楼商铺长期对外出租并私自收取租金。
政府拆迁补偿款惹纷争
2019年3月,政府因创建文明城市需要,将案涉工程作为危楼进行拆除,并进行了整体补偿,价款合计约222万元,补偿款由汪先生全部领取。
2021年3月,刘某得知汪先生拿到政府拆迁款分外眼红,于是翻出十几年前的工程款纠纷,将汪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由于汪先生委托的律师不专业,在应诉时,工程未完工的根本原因并未提及,汪先生的很多权益也未在庭审中及时争取,例如对方不交付工程给汪先生造成的损失、对方擅自出租商铺收取的租金应归属汪先生等,导致一审结果处于不利地位。
通过多次开庭以及工程鉴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汪先生支付刘某工程款52万余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
汪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一审法院判决中的工程欠款52万余元,只是对利息部分进行了分段酌减。
汪先生仍不服中院判决,2022年,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后被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70岁老人走上20年复仇之路
2004年的工程至今已有20年之久,此时汪先生也已经到古稀之年,家人都劝他“认了吧、别折腾了”,但他毅然决然踏上了工程款纠纷的20年复仇之路。
虽然目前此案件一审、二审已经败诉,再审也已经被法院驳回。但是,汪先生心里十分不服气。对方不仅没有交付工程,而且占着商铺十几年,出租商铺收取租金,然后却反咬自己一口,要求支付看管费和利息。
汪先生历经惨痛的教训后幡然醒悟,希望委托北京专业律师,于是2023年2月,来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老师和资深律师一起研讨了整个案件关键点。
造成建设工程没有完工的主要责任方是谁?
天用专案组认为:汪先生在前期未按《建设施工合同》支付相应工程款,存在一定责任;但是建筑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完成工程款的垫付义务,才是工程未完工的根本原因。
签订《补充协议》,已经约定由建筑公司自筹资金完成后续工程,是对原合同事项下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变更。工程未竣工、未结算、未交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且建筑公司打着“看管”的名义,长期占用商铺并出租获取收益,建筑公司才是根本的违约方。
于是,天用律所专家老师以这个关键突破点,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抗诉申请书,主要体现以下5点(因涉及当事人案件隐私,要点进行简写):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双方认可增加工程量和全部工程量均由被申请人完成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45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鉴定结论汇总表中争议部分共计52万元工程完全计入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五、原判在工程未竣工、未结算、未交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且被申请人应承担根本原因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8万元,并从200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违背法理,违背法律规定。
经过耐心地等待,汪先生的工程款纠纷抗诉申请成功。看似毫无转机、陷入绝境的案件,天用律所专家老师团队能够凭借多年的实战经验和超高的专业能力,发现案件要害,一针见血找到问题的核心。
不仅让20年前即将沉没的案件有了涅槃重生的机会,更是帮助汪先生解开多年心结,带来法律正义的曙光!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