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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页证据、3次开庭,收回180万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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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1-17
来源:
案件三大亮点
1、工程施工至今近10年,完工6年多,尾款加利息180余万元一直未收回,一审判如所请并支持了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2、本案证据繁多,加起来1000多页。光梳理案件证据、计算各类款项耗时一周时间。
3、本案立案保全,一审、二审开庭共3次,不到5个月时间,未超过一审审限,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处理时间属于较快的。
工程已完工 对方迟迟不支付尾款
2013年,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187-2号、187-3号、187-4号补充协议。
上述四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路与**大道交叉处;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室外市政工程。
2020年4月27日,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结算,结算报告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造价共享平台作出。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送审工程造价为122,549,915.23元,最终审核造价为111,682,698.09元,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最终完成结算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此时尚欠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327,962.53元。2022年3月23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此后再无支付。
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但近年间对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换人无数,以业务未交接为由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索要款项无门,所以委托北京天用律所维权。
委托人诉求:
1、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728,423.41元;
2、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100,809.76元;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1000多页证据、3次开庭终获胜诉
北京天用律所于2022年6月接案后,立即成立案件专案组,启动立案程序,当月成功立案,完成诉中保全。本案证据繁多,加起来共1000多页,光梳理案件证据、计算各类款项耗时近一周时间!
天用律师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在得知分配法官后,不断催促法官尽快安排开庭。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对方提起反诉并提供新证据,本案中止审理,回去梳理新证据。期间,天用律师提交对本诉的质证意见、代理词、答辩状;对反诉的质证意见、代理词、答辩状分别提交。
2022年9月5日第二次开庭,双方对欠付工程款项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质保金是否应返还、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维修责任是否由我方当事人承担、是否应赔付等进行逐一辩论,天用律师信心十足、据理力争,把完整的证据进行一一展示并精准阐述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于当月作出支持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我方胜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在2022年11月10日,北京中院进行开庭。因天用律师证据准备充足、事实阐述清楚、法律依据正确,开庭结束后,2022年11月30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建设工程案件,证据浩瀚繁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逐一清晰梳理,同时把握工程案件每个细节,力求做到完整还原工程经过与事实,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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