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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否认欠款事实,48万元的工程款该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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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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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洋和李强是昔日的合作伙伴,刘洋在李强承包过的几个工程中提供劳务,因为活干得不错,李强又找到了刘洋,这次承包的活是中铁的项目工程,写字楼单体建筑,工程量很大,李强要求刘洋负责该工程其中10栋楼的房梁及空调眼的钻孔工作,约定完工时由李强当面清点工作数量,现场验收后结工程款。

施工完毕后,刘洋以微信形式向李强发送了工程数量、单价、应结款项,将自己工程量完工结果发给李强,但李强没有回复,既没说给,也没说不给。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刘洋陆陆续续向李强讨要劳务费,打过无数次电话,最开始李强还认账,兄弟长兄弟短的叫着,直到最后一通电话,李强说:“我不认识你,也不欠你钱!”从此就不再接电话,再也没有回复微信。从此,刘洋的心彻底凉了。

无奈之下,通过在北京工作的表哥介绍找到天用律所,希望天用律所的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要回劳务费。

办案经过

天用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了刘洋和李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关于案件的所有细节后得知,自2020年至2021年前后,刘洋分别给李强承包的北京市西城区东直门某大厦、北京市朝阳区北沟门乡某小区等项目的消防连廊钢梁加固钢梁打孔作业,双方就提供劳务事宜未签定书面合同。刘洋完成李强的指定工作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劳务费合计为494200元。中途,李强已向刘洋支付劳务费20000元,尚欠474200元。后刘洋多次催促李强支付剩余劳务费,但李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接下来,天用律师直接与李强打电话沟通进行和解谈判,但对方态度强硬,矢口否认不欠付任何人劳务费。随后,办案律师给李强发了《律师函》,函中讲清了工程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以及拖欠劳务费的后果。在发出《律师函》后的5天,天用律师收到了李强的电话,李强在电话中表示想协商解决这个事情,但是想少给一部分劳务费,经过和刘洋确认后认为相差太多,不同意对方提出的数额。由于双方在金额上不能达成一致,天用律师将案件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疫情原因,法院组织线上开庭,庭审中,法官依据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核实案情。

天用律师表达自己的代理意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雇用原告为其承包的住宅楼消防连廊打孔工程进行打孔作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劳务负有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天用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判决李强按照我方提出的诉求悉数给付全部劳务费。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多种途径与对方沟通给付劳务费,使对方改变态度,最后主动提出向委托人支付款项。打官司既要关注证据,也要琢磨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多措并举,解决客户的争议。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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