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9573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能撤销吗?

已被浏览327

更新日期:2022-12-01

来源:

上高县某木业厂系合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与上高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委托人。

2022年4月24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作出企业名称为“上高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的上环责改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但随后又于2022年5月19日对上高县某木业厂作出上环罚告字[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以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和上述上环责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并送达给上高县某木业厂,上高县某木业厂后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案涉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高县某木业厂于2022年6月8日收到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人诉求

以上高县某木业厂的名义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询问委托人案件细节。发现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先后做出的3份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是不同的,而且还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登记错误的情况(简单说,就是生态环境局把公司的名称给写错了,成为了另外一个主体)。同时,从案件事实角度,委托人作为高县某木业厂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其企业生产合规,并未出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

故办案律师从程序严重违法及事实认定不清两个角度出发撰写复议申请书,特别强调了程序出现重大瑕疵所引起的违法法律后果,并指导当事人将申请书提交至上高县人民政府。

实际上已经交纳过111000元的罚款,复议成功的几率很小,办案律师发现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出现了程序性错误。

办案结果

上高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认定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撤销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亮点

在案件事实没有可靠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撑情况下,办案律师找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突破点,顺利解决委托人诉求。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也确凿,但因为程序出现重大瑕疵从而在复议或者诉讼的过程中被撤销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首先应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作出的基础是无懈可击、经得起推敲审视的。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法律咨询电话: 010-58699573

English Service: 010-58699573

Read More About Us